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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不可抗力合同纠纷案
2020/10/16 15:42:00
![]() 在我会受理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对于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不可抗力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或责任免除,认为不可抗力证明是企业的“免责金牌”。其实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是解除合同还是延迟履行,或是采取其它的救济措施,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规定,明确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可解除合同,在什么条件下只能延迟履行。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时,要结合实际,考虑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程度予以确认,只有确实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方可免责。例如盐城的一家企业与与国外客户货物合同,但其上游供应商为欧洲公司,疫情爆发导致供货延误,故该公司以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为由向客户主张解除合同,但对方拒绝。通过与盐城企业深入的了解和沟通后我会工作人员发现该企业与客户于2019年9月日签订货物合同,约定第一批交货日期为2020年7月1日,可以看出从合同签订到交付之间的期限还是比较长的,从欧洲发生疫情到交货日,至少还有两个月的时间可以协调。另外,上游供货商是否也主张了不可抗力免责?该上游供货商提供的零部件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盐城企业是否积极寻找替代的上游供货商?这些都是盐城企业抗辩理由是否成立需要考虑的问题。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不可抗力事件成立的认定并不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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